劳动法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如下:
1.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 怀孕1-7个月,每个月享有1天产检假。
3. 怀孕第8个月,享有2天假期。
4. 怀孕第9个月,享有4天假期,其中两天属于预产假。
5.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请注意,各地区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具体实施应以当地劳动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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