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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

1.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协议选择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或者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者被告被注销户籍,则可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专属管辖 :涉及不动产的权属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 级别管辖 :当事人不能将规定应由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高级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法院。

在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管辖协议,且该协议有效,则一般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没有管辖协议或者协议无效,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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